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地质矿产分会文件
中色协地矿字[2011]014号
关于开展“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
奖励申评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奖项。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研究,定于2011年11月16日起—2012年3月31日止,报送第三届“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申评材料。
第三届“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选结果经公示一个月后,将在2012年“全国有色金属地勘行业找矿成果交流会”上宣布并颁奖。申评活动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材料的要求
1、《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推荐书》(格式要求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推荐书附件按顺序排在推荐书后面合并装订一册,不另做封面。一式一份,需在相关栏目进行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成果摘要”(格式见附件3)与《推荐书》中表一、二的内容一致。即作为成果评审的简介材料,同时又作为获奖项目编写《地质找矿成果奖获奖成果汇编》的重要素材。一式15份。
3、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刻录在一张光盘上一并上报。
二、推荐材料的申报
上述推荐材料,请于2012年3月31日(以邮戳为准) 以前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地质矿产分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评费用
为了保证本次奖励申评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在报送申评材料的同时,每个申评项目缴纳费用:肆仟元整(4000元),其中包括:评审会议费、专家评审费、获奖证书和奖杯制作费、获奖成果汇编、专家库及资料费等,请予以支持。该费用请汇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北京中色地苑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辰路支行
银行帐号:0200041809020138450
款到后即将发票寄回。
四、有关文件电子版
《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奖励办法》、《关于开展 “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第三届奖励申评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1《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推荐书》、附件2“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成果摘要”等文件的电子版,请与地质矿产分会秘书处联系。
五、地质矿产分会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五号院四区有色地质大厦1102室
邮政编码:100012; 传真:010-84921104
联系人:滕革娴010-84927653,徐国端010-84925162
电子信箱:dzkcfh@126.com
下载地址:www.cnncmrc.com 协会热点栏目
附件:1、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推荐书
2、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3、成果摘要
4、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奖励办法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属矿产地质找矿事业的快速发展,激励广大地质科技人员的找矿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找矿成果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以下简称:找矿成果奖)。
第二条 本项奖励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设立的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找矿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四条 每项奖励的获奖人数限额为: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6人,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
每项奖励获奖单位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做限制。
第五条 为了维护本项奖励的严肃性,在申评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证书。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凡是在金属矿产地质找矿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
第八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需要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成果报告已经通过验收并合格。提交的资源/储量必须是已通过国家或省部级储量管理部门及中国地质调查局及所属各大区段管理机构、危机矿山办公室等审定确认的333级别以上并达到中型以上或接近中型规模的资源/储量,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334级别的资源量仅供评审参考。
(二)参评的找矿成果应在地质成矿-找矿理论、技术方法综合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具有明显的找矿示范作用。
第九条 已经推荐或者已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本奖项的推荐、评审。
第十条 经评定未能获得奖励的成果,在此后的矿产勘查工作中获得新的找矿进展,达到本奖励条件的成果,可以重新申评本奖项。
第十一条 获奖候选人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找矿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
(二)在取得找矿成果的过程中对基础理论、关键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或解决了找矿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在找矿项目设计、技术方案的制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或主要决策人。
第十二条 获奖候选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是找矿成果的提交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
第十三条 各奖励等级根据成果取得的资源/储量规模、技术方法综合应用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探获资源/储量的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在近期(10年以内)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达到中-大型规模的找矿成果。
(二)二等奖:探获资源/储量的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的国家急缺矿产达到中型规模的找矿成果。
(三)三等奖:探获资源/储量的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提交的资源/储量接近中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找矿成果。小于中型规模2/3的找矿成果原则上不评奖。
第十四条 凡是在探矿权属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找矿成果,在争议解决以前不参加推荐、评审。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五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找矿成果奖的宏观组织与管理,对奖励评审工作进行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批准奖励委员会的组建;
(二)认定评审结果;
(三)向获奖单位、人员授予奖励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地质矿产分会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委托,具体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奖励的申评活动进行具体部署;
(二)负责推荐材料的格式审查;
(三)组建奖励委员会和奖励评审组;
(四)组织奖励的评审和审定工作。
(五)负责申评资料的存管并负有保密责任。
(六)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是常设机构,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名,每五年一届,与地质矿产分会同步换届。委员会的组成由地质矿产分会提名,报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后成立。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
(二)审定奖励的评审结果。
(三)对奖励的异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组是临时机构,一般由7-9人组成,设组长1人。评审组成员由地质矿产分会在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聘任。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评成果的评审工作;
(二)向地质矿产分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提高地质找矿成果奖励质量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地质矿产分会的会员单位均可以作为找矿成果奖的推荐单位。目前还不是地质矿产分会会员单位的,其成果提交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第二十条 找矿成果涉及多个单位、项目时,由最终的储量成果提交单位主持,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以后联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在本奖项推荐以前,应对申请奖励的单位、人员按贡献大小作出排序。
第二十二条 推荐程序
(一)地质矿产分会结合届时的实际情况,对申评工作的时间和相关要求作出具体安排,发出“奖励申评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按照“奖励申评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格式、要求准备所需的推荐材料:填写《中国有色金属地质找矿成果奖推荐书》;提供成果(项目)验收、储量审定、成果应用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三)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准,并对其负责。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在“奖励申评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地质矿产分会秘书处。
(四)地质矿产分会对推荐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退回推荐单位,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能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不提交评审。
(五)格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奖励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奖励评审
(一)评审:由奖励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逐项打分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申评项目做出评审结论。出现争议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结论。初评意见经评审组长签名后生效。
(二)审定:由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奖励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时,审定结果有效。其中获得一等奖的成果必须由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获得二、三等奖项目必须由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公告:奖励评审结果在中国有色金属报、地质勘查导报和地质矿产分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二十五条本奖项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评成果提交单位的人员及其与申评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参加该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获奖单位或人员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地质矿产分会提出书面意见。公告期满没有收到意见的视为无异议。仅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地质矿产分会接到异议的书面意见后,针对异议的内容、性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地质矿产分会将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果上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物质奖励由获奖单位自行提供。奖金额度为:一等奖不低于5万元,二等奖不低于3万元,三等奖不低于1万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地质找矿成果奖的评审经费来源于申报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地质矿产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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