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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调要不以牺牲地质环境为代价求发展,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x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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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1:25万环境地质调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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