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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受贿案一审宣判12年

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受贿案一审宣判12年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中国网
  • 发布时间:2017-08-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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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受贿案一审宣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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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上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欧阳志鸿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欧阳志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欧阳志鸿利用其担任省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项目开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95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志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受贿犯罪涉及人员多,范围广,影响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基本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违纪被查
 
2014年9月30日,中纪委网站发布广东省地质局局长欧阳志鸿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11月,免去其广东省地质局局长职务。
 
立案侦查
 
2015年2月4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广东省地质局党委书记、局长欧阳志鸿(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双开处分
 
2015年4月3日,据广东省纪委消息: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对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欧阳志鸿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欧阳志鸿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欧阳志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欧阳志鸿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年3月18日,据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广东省地质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欧阳志鸿(正厅级)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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