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行业改革不能回避市场主体培育
资金、劳动和不确定的矿产资源存储区块是地质找矿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从资金上来看,公益性地质找矿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执行的是核销制度,提供的是社会公共产品。商业性找矿资金来源于市场上的商业性“投资”,它有着投入的商业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利润,追求资本的增值。从“劳动”来看,找矿中的劳动要素既包含了物化劳动(装备),更包含了活劳动,而活劳动主要指从事地质勘查的队伍和人员。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市场主体的活动和要素流动均应由市场进行配置,而不是由政府来进行配置。然而,一旦大多数国有地勘单位划归公益类,有可能会重创地勘市场的微观主体,使市场无法配置资源。
1. 勘探市场的竞争主体缺失,找矿突破主力军力量将严重削弱。目前,我国80%以上有资质的地勘队伍都集中在国有地勘单位。如果绝大多数地勘单位都划进公益类的话,则意味着国有地勘单位不再是可以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近60万地勘职工无法进入微观市场主体。我们从来都不否认地质找矿需要一支精干的公益性地质队伍,但这支队伍的特点是精干,因为它只需要负责提供有边界的“社会公共产品”,目标只能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单位利益最大化,因此它不能从事其他商业性活动,不能参与市场竞争。政府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提供的公共产品是为了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公益性地质工作是为了化解商业性地质工作的风险,商业性地质勘查才是找矿突破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从各国的找矿实践来看,公益性地质调查资金源远小于商业性勘查投入,公益性地质队伍远小于商业性勘查队伍,既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又适应地质找矿需要的各类矿业和勘查企业才是找矿突破的主力军。大多数国有地勘单位成为公益性地质队伍后,这支不仅人数众多,而且还有着地质信息的优先获得优势、国家的资金支持优势和政府的行政资源优势。这些行政色彩的垄断性优势其本质是“既得利益优势”,对于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是不公平的,对于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一种扰乱。我们应该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看到中央对改革的决心。随着新一轮改革的不断推进,公益类地勘单位将在工作领域、经费收支、职工收入等方面逐步规范并受到限制,政府和市场的界限一定会厘得很清。只有商业性地质找矿队伍才能以市场主体身份在勘查市场上进行竞争,同时通过招投标参与公益性地质工作。而大多数国有地勘队伍划归公益类后,留给商业性地勘企业的资源则会很少,这样的结果意味着商业性地勘市场主体将会缺失,它将拖累中国商业化地质勘查市场的建设进程,严重削弱地质找矿主力军的有生力量。
2. 国有地勘单位划为公益类后,较多数量的探矿权将无法由市场进行配置。因为历史的原因和地勘单位的专业需要,有较多探矿权属于国有地勘单位,如果国有地勘单位大部分划入公益类,这部分探矿权将留在非市场主体的公益类组织内,很难像市场主体的物权一样由市场进行配置和自由流动。在市场无法配置矿权的情况下,找矿突破中的整装勘查将受到极大制约。整装勘查需要对同一成矿带上的诸多矿权按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地勘单位用探矿权参与整合的目的是希望获得收益,但公益一类的收支两条线已经堵死了此类地勘单位的市场之路。公益二类目前来看虽还未最终堵死市场之路,但真正规范的政策并未出台,未来可能是国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给予财政支持,同时国家有可能在服务领域、人员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对公益二类单位进行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如果矿权投资无法获得收益,将严重影响地勘单位用探矿权进行投入的积极性。大量探矿权不能在整装勘查中按市场方式进行整合,则一定会对找矿突破产生重大影响。
3. 公益类地勘单位的职工收入将普遍下降,从而导致优秀技术专业人才流失,地勘单位空心化。毋庸讳言,目前许多国有地勘单位仍然热衷“公益类”,是源于对现有事企不分体制的满足,也是对目前事企不分体制等同为公益类的一种误解,即希望通过划为公益类使现有事企不分体制能继续维持下去。其实,只要客观分析当前国情和中央的改革决心,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中央下决心通过本次改革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与市场对应的事业单位理应包含在广义的政府概念之中。收入中既有财政收入又有市场收入、运行中既有政府资源又有市场资源的事企混合体制一定是本轮改革的对象。改革到位后公益类单位将逐步规范,特别是职工收入将会普遍下降。据对东部沿海某省地勘单位调查,目前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年薪为40万元左右,但按照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政策,年收入普遍要降到12万元左右。从事野外工作的地质队普通职工,年薪目前大都在12万元以上,但按照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政策,年收入只能为6万元左右,约为现在的一半。在收入下降的同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企业并轨已在推进之中。另外,事业单位由于产权制度缺失和事业身份限制,无法按市场要求对高端人才进行股权激励。利益导向始终是人才流动的基础,低收入将直接导致大量优秀专业人才离开国有地勘单位,导致国有地勘单位空心化,这对找矿突破主力军建设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