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优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国土资源部昨日发文,制定了金矿、磷矿和高岭土矿三种矿产资源开发的“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要求。
按照规定,露天黄金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要在矿石贫化率不超过10%的前提下达到90%以上。对于地下开采的金矿,按照不同的赋存条件,回采率需分别不低于75%、80%和85%。
根据金矿加工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黄金矿山企业的选(冶)回收率应分别不低于50%、70%和80%。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方面,文件规定,当黄金与其它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当黄金与其它矿物伴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国土部还表示,该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黄金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上述指标要求。
此外,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规定的要求。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国土部还同时公布了磷矿和高岭土矿的开发“三率”标准。其中,磷矿的地下开采回采率需不低于72%,露天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3%;磷块岩矿的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0%,磷灰石和磷灰岩矿的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与磷矿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5%,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25%。
高岭土矿地下开采的回采率不低于75%,露天开采的回采率不低于85%;高岭土矿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矿山企业开发利用高岭土矿时,鼓励综合利用尾矿及尾矿中的石英、长石、伊利石及黄铁矿等有用组分。尾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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